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是在标准工时制基础上,以一定的时间期限为周期,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组织生产,在这个周期内综合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其周期内的工作时间总数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工时限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应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1.5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3倍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制主要适用于工作任务不均衡、受季节性、市场性等因素影响而忙闲不均的行业和岗位,允许企业在一个计算周期内统筹安排好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休假,既考虑企业生产的特殊性,也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从有利于企业统筹安排的角度来看,企业希望计算周期越长越好,比如批准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可以统筹的空间越大,制度实施的弹性就越好。
劳动法规定,企业的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度。因此,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实施需要以行政许可为前提,并不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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