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的手续证件和条件、婚假的规定、彩礼、嫁妆、婚前协议、婚前同居(试婚)、个人财产、婚房……
前言
法律法规虽然不能增进夫妻之间的感情,但可以为你的婚姻提供保障,预防婚姻纠纷,防控婚姻危机,促进家庭和谐,避免和降低在婚前婚后受到的伤害,懂得越多越能在婚姻中掌握主动权。
祝福所有彼此相爱的恋人们,和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准新人们,都能拥有美满的婚姻家庭,与对的人执手相伴一生,幸福永久。
一、结婚登记的手续、证件和条件
登记条件包括:
1、男方需年满22周岁、女方需年满20周岁;
2、自愿登记并之前未结婚或者结婚已办理离婚登记的;
3、至少一方是在登记地区拥有常住户口;
4、双方不是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结婚登记必须双方当事人到场办理;
6、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此规定废止,但需提前告知对方病情)。
手续证件: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常住户口簿;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照三张(艺术照不可以,照片未经过PS处理的)。
登记程序:
1、初审:出示相关的证件材料;
2、受理: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审查:取号并办理结婚证;
4、发证:颁发结婚证。
二、哪些情况不能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体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于女、外孙子女等都包括在内。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除外);伯、叔、姑、舅与侄(侄女)、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此规定废止,但需提前告知对方病情)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疾病:
(1)患性病未治愈的;
(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
(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三、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晚婚假已经取消了,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关于彩礼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根据现行法律精神,给付彩礼的所附条件应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准确地说应是以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为目的。
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形比较普遍,但就其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而言,则大有不同。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确立恋爱关系;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感情;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则仅仅为与女方发生一夜情等等。显然,上述情形中,男方给付时均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给付财物的直接目的,也不是基于当地结婚习俗所为给付。因此,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
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本人,就收受该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的情形。
因彩礼发生纠纷的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女方索要超过男方经济承受能力的彩礼数额,致使双方不欢而散,因此女方要彩礼要量力而行,不能因财失大;
另一种情况是给付彩礼后双方因故未能正式结婚,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一般情况下,以下四种情形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此时,给付彩礼一方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主张全部返还彩礼;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3、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由于现实中,相比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男方更看重的是建立家庭,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数额、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间长短、未共同生活是否有正当事由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4、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退回彩礼的具体数额一般以达到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准。
五、关于嫁妆
嫁妆与彩礼相对,一般是女方父母在女方出嫁时陪送的礼物。古代有十里红妆的说法,指的是女方的嫁妆很丰厚。在古代,女方的嫁妆系其个人财产,即使女方因“七出”被休妻,她的嫁妆还是可以自己带走的。
在现代,嫁妆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还是得看嫁妆给付的时间。如果是在婚前给的嫁妆,那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在婚后给付的嫁妆,那就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六、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一般指婚前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至于是否要公证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书面签字认可都有法律效力;
其次,内容必须约定明确,不能采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或容易产生歧义的文字,否则很容易认定为无效;再次,要注意其他形式要件,签字和时间等是否齐备也很重要;
最后,协议内容应以明确双方或单方婚前财产为核心,有必要可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
七、婚前同居(试婚)
如果在同居期间产生纠纷,一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提起诉讼的,法院是会处理的,财产分割的原则还是按一般共有处理。
从法律上说,婚前同居(试婚)与事实婚姻最大的不同在财产方面,婚姻关系中如果没有约定,实行的是法定共同共有制。
试婚仅是同居关系,则按一般共有制处理,也即谁名下的财产归谁所有,即“我的是我的,你的是你的 ”,不产生法律意义上因身份关系的共同共有。因此,同居仅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产生纠纷,很难保护弱者的利益。
当同居双方发生纠纷时,一方为了摆脱另一方的纠缠划清界线,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因为试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八、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即婚前各自所有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九、关于婚房
1、买房时要保留付款凭据,如POS单、收据、银行流水等,这可以证明是谁付款,影响婚房产权的归属;
2、我国目前的政策是,购房合同上的购房人必然将成为房产登记人,所以签合同一定要注意;
3、婚前公证十分有必要,自己可以对房屋产权进行约定,避免以后很多纠纷;
4、贷款购置婚房归属: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通常视为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双方没有对房产有相关约定的话,双方父母的出资额相当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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