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情况下,董事长可以坑大股东
我在《公司控制权》书里介绍了一个法院判决的案例,A是甲公司创始股东,C是持股95%的大股东,A担任董事长。
A找乙公司借款300万元归自己用,由甲公司作为担保,并刻了个假公章盖上。
后来甲公司被法院判决替A归还300万元。
虽然公章是假的,A也不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A既是股东也担任董事长,让乙公司相信A能代表甲公司签合同。
因为商业交易不能都要先查验公章是否真假,否则社会就很难运作了。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了表见代理,乙公司有理由相信董事长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所以不能随便找个人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
2. 大股东是老板,董事长是职位
大股东是后台,董事长是前台,后台可以决定前台。
3. 大股东可能是人、也可能是机构,机构自己是不会说话或签字的。
而董事长肯定是人,人可以说话或签字等。
所以,并不是做大股东就一定能控制公司,不能随便找个人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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