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末,111名编剧、作家、导演等部分影视从业者联名发表文章,指责于正、郭敬明不但有抄袭劣迹,而且拒不道歉。几天之后,于正、郭敬明分别向琼瑶、庄羽公开道歉。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社会对于抄袭的事情越来越不能容忍。
其实,除了上面所说的这个事件,“抄袭”这个词这些年来不断被媒体用到,有的时候可能觉得“抄袭”这个词还不够准确,也用“高级抄袭”等词汇。例如,在“洗稿”这个词刚刚出来的时候,很多人说“洗稿”是一种“高级抄袭”;研究生写论文的时候,如果查重达到一定的百分比,则构成“抄袭”,不能通过;在学术研究中,要规范学术道德,反对“抄袭”等等。
人们可能会在多种意义上用“抄袭”这个词,但是一旦成为案件,还需要从法律上考虑是否构成了“抄袭”。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人们有的时候使用“抄袭”这个词是正确的,有的时候使用“抄袭”这个词却并不准确。
现在很多人在讨论于正、郭敬明抄袭他人作品的事情,不知道有没有人注意到:法院的判决上对于正和郭敬明的行为在“抄袭”这个问题上的认定是不一样的。在郭敬明的判决书中,法院明确用了“抄袭”这个词,但是在于正的判决书中却没有使用“抄袭”这个词,而是使用了“侵权”这样的词汇。
不过,在媒体眼里,这并不重要,大多数的文章都在指称郭敬明、于正“抄袭”,并没有对他们进行区别。这说明在新闻工作者或者大众眼里的“抄袭”与法律人眼里的“抄袭”还不一样。
那么,为什么法院的判决会有不同?从法律上看,究竟什么叫做“抄袭”呢?
首先,我们梳理一下法律规定。
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把“剽窃、抄袭他人作品”作为侵害著作权的一种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并列。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的时候,去掉了“抄袭”这个词,只留下了“剽窃”,把“剽窃他人作品的”作为侵害著作权的一种行为进行了规定,与之并列的还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等等行为。这种规定一直延续到现在。
也就是说现在我国《著作权法》上只规定了“剽窃他人作品”,没有规定“抄袭”。那么在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的时候为什么把“抄袭”这个词去掉了呢?根据立法资料,当时去掉“抄袭”这个词,是因为“剽窃”与“抄袭”语意重复,所以去掉了一个。所以,可以认为现在我国《著作权法》上规定的“剽窃”就是“抄袭”(虽然细究起来,两个词之间也有一些区别)。
其次,“抄袭”在《著作权法》上的意思是什么呢?
“抄袭”这个词既是一个生活用语,又是一个法律用语,生活用语中的意思是这个词的基本意思,其法律上的意思虽然与生活用语的意思会有所区别,但是在内核上往往是一样的。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抄袭”是指:照抄别人的,当作自己的。这个解释中关键词是“照抄”。照抄,即按照原作一字不漏的抄录。那么,“抄袭”一词的基本意思就是:按照原作一字不漏的抄别人的,当作自己的。
我国《著作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对“抄袭”或者“剽窃”进行过定义。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在权司[1999]第6号批复中给出过一个“供参考”的解答: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根据这个解答,我们可以得出两点认定抄袭的关键内容:1、把别人的当自己的;2、抄别人作品的片段也是抄袭。不过,要注意如果不是原样照抄,而是改头换面的时候,不宜认定为“抄袭”,因为这就违背了“抄袭”这个词的基本含义。
我们再来看一看法院是怎么认定抄袭的,以郭敬明案件为例:庄羽的作品《圈里圈外》(以下简称《圈》)与郭敬明的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以下简称《梦》)都是以现实生活中青年人的感情纠葛为题材的长篇小说,从本院认定的构成相似的主要情节和一般情节、语句的数量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度,结合郭敬明在创作《梦》之前已经接触过《圈》的事实,应当可以推定《梦》中的这些情节和语句并非郭敬明独立创作的结果,其来源于庄羽的作品《圈》。《梦》中多处主要情节和数十处一般情节、语句系郭敬明抄袭庄羽《圈》中的相应内容。将两本作品整体上进行对比,《梦》中主要人物及其情节与《圈》中的主要人物及情节存在众多雷同之处,这进一步证明了郭敬明创作的《梦》对庄羽的作品《圈》进行了抄袭。
在郭敬明的案件中,我们看到:法院通过比对,认为郭敬明的作品与庄羽的作品相比,大量的语句和情节雷同,构成抄袭。说明在司法实践中,抄袭的认定还是非常严格的,只有出现大量的、具体的作品表达上相同的时候,才可能认定为“抄袭”。
再次,在我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款中与“剽窃他人作品”列在一起的侵权行为,不能都认定为“剽窃”或者“抄袭”。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中罗列了十一种侵权行为(限于篇幅,不一一列举,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查看),例如侵犯他人署名权、改编权等行为都列在其中。因为这些侵权行为在逻辑上来说,与“剽窃他人作品”属于并列关系。不但如此,相比之下“剽窃他人作品”的说法比较笼统,而其他的十种侵权行为非常明确和特定。当有特定的法律规定的时候,应该适用特定的法律规则。
因为“剽窃他人作品”没有列明侵犯的著作权中的哪一项权利,所以如果已经并列规定了侵犯特定权利的行为,不宜纳入“剽窃他人作品”的范围。例如,这十一种侵权行为中有侵犯改编权的规定,所以遇到侵犯改编权的案件,不宜列入“剽窃他人作品”的范围。在于正被起诉的案件中,原告琼瑶主张的正是被侵犯了改编权,所以法院的判决中只是认定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而没有必要论述是否构成了抄袭或者剽窃。
其实跟另外的十种侵权行为相比,“剽窃他人作品“属于异数。因为其他的侵权行为都是具体侵犯某种权利的行为,只有“剽窃他人作品”语焉不详。因为太特别,再加上没有特定的内涵和外延,所以有人主张“剽窃、抄袭”这样的概念不适合作为法律规定,更像是道德概念,应该把“剽窃他人作品”的规定“赶出”著作权法。
最后,通过以上对“抄袭”一词的分析,大家是不是对什么是“抄袭”有了更加深一步的理解呢?我们来总结一下:
抄袭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一般是指照抄他人作品的语句或者情节,把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片段当作自己的作品。但是,在法律上不能把所有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都叫做“抄袭”,尤其是对于侵犯特定权利的行为,例如改编权、发表权等等。所以,郭敬明的判决书中明确写明了构成“抄袭”,而于正的判决书只是认定“侵权”。
现在媒体上所说的“抄袭”的范围往往比法律上“抄袭”的范围大,除了法律上的“抄袭”,其实还包括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为“抄袭”这样的概念本来就是生活概念,甚至规定在《著作权法》中与其他的规则并列在一起有些“不搭”。所以,除了法律上使用“抄袭”这个概念的时候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其他意义上使用“抄袭”这个概念并不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只是我们谈到法律和案件的时候还是需要弄清楚此“抄袭”是不是法律上的“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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