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定点医院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主要有三类:自付一、自付二和自费。
自付一和自付二的费用范围根据当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容确定。
通俗来说:
1、自付一:指医保范围内报销部分,按当年度(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额累计,超过起付线后可以在封顶线内实时报销,但起付线以下及封顶线以上需个人承担;
2、自付二:指医保范围内按比例报销后,剩余个人承担部分,如三级医院普通挂号费50元,社保实时报销40元,支付自付二10元;
3、自费:指非医保范围内用药,个人全额承担。
当年度费用总额=医保内金额+自付二金额+自费金额。
医保内金额=自付一金额+挂号实时报销金额。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
1、经医保结算的患者,个人负担部分包括自付一(起付线以下和封顶线以上)、自付二(报销后剩余部分)和自费(医保范围外)部分;
2、无医保的患者,无论是否医保范围内用药,均需自费,个人负担全部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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