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的话题是: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小李因病请假一年,期间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病假结束后,小李被辞退,且单位未按其实际工资计算补偿金,这些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当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明确指出,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综合以上规定,小李的单位在病假期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是合法的,但在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因为小李的单位未按照其实际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也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小李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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