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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11 09:46:27    

特征

★行政争议法中的第三人均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上诉、申请调取证据和执行生效裁判等。

种类

原告型第三人(民)

1.与被诉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人,起诉是原告;他人起诉时,作为第三人。该种情况的原告型第三人资格的判断方法和原告资格的判断方法完全一致,均借助侵权、亲属、物权等5种关系

【注意】与原告的利益相反的利害关系人,直接追加为第三人;与原告利益一致的利害关系人,应首选考虑追加为共同原告,当事人不同意,才能追加为第三人

【例1】甲乙争议某片土地,县政府裁决土地给甲,乙起诉,应当直接追加甲为第三人

【例2】县政府征收左某和高某夫妇超生费,左某起诉,应首先考虑追加高某为共同原告,高某不同意,才能追加为第三人

2.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被告型第三人(官)

★1.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3.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复议改变后再起诉的,被告为复议机关,原机关为第三人

【注意】被告型第三人只有以上4种情况

参加时间

★须在一审中,诉讼程序已开始,但判决未作出以前

【诉讼应通知未通知的处理】

一审法院应当通知参加诉讼而没有通知参加诉讼的,属于遗漏了必须参加的诉讼当事人、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参加方式

★1.申请参加

★2.通知参加

【应当通知】同一个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

【可以通知】同一类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

【注意】当事人已具有第三人资格,法院已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三人不参加,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不能阻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复议和诉讼不同

复议第三人只有可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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