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报销,想必大家并不陌生,常见的差旅费有交通费、住宿费、餐费,那么差旅费津贴没有发票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2019年6月,天津市A公司因业务需要派遣员工小明到北京出差三天,来回火车票156元,交通费120元,住宿费780元,餐费280元,除此以外,还有每日100元的津贴补助,其中津贴补助没有发票,请问没有发票的津贴补助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呢?我们是采用报销方式还是记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小明300元的差旅费津贴,虽然没有发票,但是可以按照公司财务报销制度的相关规定制作差旅费津贴领取单,附在报销单之后进行报销即可,无需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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