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常识 >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谁先提出”至关重要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02 08:16:43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谁先提出”这个问题,笔者确实没怎么关注过,一直以来,我是觉得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没什么后顾之忧的,反正双方你情我愿的,还真没想过“谁先提出”,会最终扭转局面。这也不得不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谁先提出”的重要性,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看一下。

优宝杖法务服务

2007年7月18日,王某入职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2月,公司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通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2月20日,王某通过邮件的形式向公司发送了辞职信。其内容大致意思是:公司与本人因某些情况协商达成一致,本人于2020年9月20日主动办理离职。公司保证9月30日前自己的薪资待遇不变照常每月发放,2020年1月份开始不再享受3000元的报销补贴,该辞职信申请生效条件是公司要履行上述约定。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为工作交接时间,期间每周办公时间不少于3天。特此申请,望批准。

公司给出回应。回复的内容为:邮件收到,内容确认,从2020年2月24日起,公司会按照上述王某辞职信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2020年9月8日,公司会以邮件的形式通知王某。

随后公司又来了一句:“自明天起你开始休假,无需再来公司工作,你的薪水以及其他现有福利将支付到2020年9月30号”。

公司这波操作,直接震懵了王某,不是说好了每周至少工作3天吗,公司也答应了,怎么会突然反悔,不让王某去公司了呢。王某觉得公司这样做不太地道,故不同意辞职。

但公司却不予理会,甚至是直接关掉了王某的工作系统,并支付工资至9月30日,双方于9月16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王某感觉自己被公司给忽悠了,认为自己书写辞职信并非自愿,而是公司首先提出,故王某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结果是:对王某的诉求不予支持。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法律上是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是王某自己于2020年2月20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也是王某自己在辞职信中提出2020年9月30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给了回复,同意王某辞职,并称会按照辞职信上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3、辞职信上说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为工作交接时间,公司让王某9月16日办理离职,并无不妥。就像我们辞职,说是一个月辞职期,但若是工作交接完,或者公司招到了人,提前走也没什么,只要工资支付到位,该公司工资也支付到了9月30日,可以认定双方均按照辞职信所载明的内容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对于一审的判决,王某表示不服,继续上诉至二中院,但结果依然是不予支持王某的诉求。

上述案例中,双方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谁先提出的问题产生了纠纷。王某认为是公司先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则认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是王某首先以邮件提交辞职信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也按照邮件所载内容各自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是王某先提出而解除的,王某提出的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其实,笔者认为确实是公司先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如果双方当时签订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或者是王某在辞职信中说明是公司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关键信息,结果可能双方就不会发生纠纷。

结合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谁先提出”的重要性,这也直接关乎着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我国法律针对这块也有规定,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若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所以说,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合同,“谁先提出”至关重要。

推荐文章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暖百科 琼ICP备2023010360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