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家发改委更新了专项债券的十大支持投向领域,
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新增了城中村改造和保障性住房。
上一篇,我们简单聊了下城中村改造,
这一篇,我们说说保障性住房,顺便讲讲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从1994年,我国开始城镇住房的改革,
在这过程中,我们探索了很多的路,还积极学习国际上优秀的经验做法,
因此,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大概念下,出现了很多“保障性住房”的形式,
比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人才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房等等。
2019年建国70周年时,我国宣布“已建成世界上最大的住房保障体系”,累计建了8000多套“保障性住房”。
在过去几十年的探索中,也走了一些弯路。
8000多套的“保障性住房”数量确实之多,但实际上绝大多数是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而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适用房并没有真正普及到低收入群体。
现在,有一些“保障性住房”基本推出了历史舞台,比如经济适用房,
有一些和今天要说的保障性住房含义也不一样了,
国家也一直在努力地调整,形成了现阶段的住房保障体系。
为了防止大家看得眼花缭乱,思路不清,
我们不再过多地探讨这过程中的变化,直接把现阶段的住房体系理出来。
我国住房体系分为住房市场化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两大体系。
其中,
住房市场化体系,包括商品房和市场化租赁住房,
住房保障体系,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对于住房保障体系,官方的说法是:
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为主体的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
整个住房体系非常地好记忆。
根据居住房子获取的渠道,无非就是两种,一种是销售,一种是租赁。
在住房市场化体系下如此,在住房保障体系下亦如此。
下面,我们针对住房保障体系具体展开。
首先,看公共租赁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都是通过“租赁”获得居住权利的住房,
二者区别主要在于,租赁的对象不同,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
因为面向对象不同,
二者在租赁价格和户型面积上也会有所不同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通常会低于保障性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面积也会低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户型面积以40㎡左右为主,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不超过70㎡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推出的时间很早,
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推出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而在11年后的202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推出了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推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之后,我国形成了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这是在2021年时的住房保障体系。
接着,我们说说住房保障体系下的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保障性住房,指的是住房保障体系下的所有类型的住房,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各地推出的其他保障性住房。
比如本篇文章里前面带了引号的“保障性住房”。
狭义的保障性住房,指的仅是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区别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所以,当我们在一些地方看到“保障性住房”一词,需要放在上下文中去理解。
往后,在较为官方的文件或者专业的文章里,大多时候,你可以把它当作狭义的保障性住房去理解。
今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
从官方层面定义了往后的保障性住房是狭义上的保障性住房,即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这里给读者们做个提醒,是担心可能在过往的文章里,还会有使用到广义概念的情形,
大家在阅读文章时,自己要灵活变通,把握广义和狭义之分,
最重要的是掌握住房保障体系的三大类,后续看相关的文章都不会乱了思路。
关于保障性住房,我们把《指导意见》中重要的几点提炼出来。
第一,配套对象。
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对象重点针对两类人群,
一类是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
一类是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
实际上,整个住房保障体系下的保障对象主要就是这两类。
对于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只能购买一套。原来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如果要申请保障性住房,得先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第二,用地供应。
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关于“划拨”,我们稍微延展一些。
通常情况下,使用国有土地建设项目,需要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有四类土地可以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
大家了解即可。
国家鼓励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闲置住房等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
如果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总之,在土地供应上,国家给了保障性住房很多的支持政策。
第三,实行封闭管理。
这是保障性住房最重要的一点。
对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封闭管理的含义,主要是指购房人取得保障性住房100%的产权之后,只能卖给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的群体,不能当作正常二手商品房,流通到商品房市场上去。
推出这一点,实际上也是基于过去几十年的经验所得。
以前的经济适用房没有实施封闭管理,虽然盖了很多,如今回头一看,很多都被拿到二手房市场交易了。
所以,为了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属性,
就需要实施封闭管理,防止保障性住房流入二手房市场,
真正地建立起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有效地解决普通老百姓居住的问题。
除了实施封闭管理,
还提出“不得长期闲置”的要求。
如果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当地政府可以按规定回购。
这么多的规定,都是为了确保,
保障性住房,它的第一目的是保障和居住,而不是投资和交易。
最后一点,
我们说,
现阶段的住房保障体系,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但实际上除了这三类,市场上还有销售的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这类政策性住房,
那么,这类政策性住房该怎么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用于销售的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政策进行梳理,将新建项目调整为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用于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或商品住房。
也就是说,以后像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类的新建项目,要按照政策目的和现行的住房体系,进行明确地归属,
要么归属为住房市场化体系下的商品住房,要么归属为住房保障体系下的保障性住房。
归属为哪一类,就按照哪一类的政策要求去实施管理。
如果人才住房归属为保障性住房,那就要实施封闭管理。
所以,我们说,
2021年的住房保障体系,是“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那是以前的说法了,
现阶段的住房保障体系,就是“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为主体”的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
好,就分享到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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