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细节的描述都是合奸——大同订婚强奸案
只有概括的描述,没有细节的描述都是合奸。根据刑法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这里,暴力和胁迫的客观判断标准一般不会产生误区,本案男方肯定没有殴打或以殴打伤害方式威胁女方,也没有用暴力方式制服女方后强行发生性关系,不然,女方或男方至少有轻微伤。
经常会发生理解和适用误区的是“其他手段”。实践中,用迷情药水或者麻醉剂甚至是酒精对女方下药后,常常被认定为“其他手段”。这个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
但是,经常性的是女方声称被强奸的主要理由是,男方强行脱女方的衣裤甚至鞋子后才发生关系的,至于发生关系的具体过程如何实现,往往避而不谈。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往往会承认是自己去脱女方的衣裤后才发生性关系。不少法律人士也会把这种男方脱女方衣裤,女方半推半就的情形归结为“其他手段”。这显然是对法律和生活的误解。
本案公检法三法师认定男方涉嫌强奸的手段,到底是以“暴力”还是“胁迫”还是“其他手段”?
正确的辩护,应该要求男方详细描述发生关系的的详细细节,包括提出口头要求,女方口头回应,开始动手脱衣服,男方先脱自己的还是先脱女方的,等等等等,并形成尽量细致的笔录。为了防止男方说谎,也为了防止时间长男方遗忘,要在男方第一次被询问后的十天半月内至少形成二次以上笔录,证明发生关系的细节过程。然后,在公安批捕阶段,以该笔录为证据,向检察院书面和当面陈述不构成“强奸”的正确辩护意见。往往会获得成功的辩护。本人就是用这种辩护方法,成功地让检察院释放了二个强奸案件的二个嫌疑人。 ——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何长明律师
强奸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2、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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