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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性质是什么意思?它的理论解释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25 14:01:34    

众所周知,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是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

问题来了,作为一种制度,公司是如何产生的?

公司的本质是很多学者共同关注的问题,经济学和法学从不同角度对公司或企业性质及其相关理论进行了解读。

1937年,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onald·Cosas)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提出交易费用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机制,由于存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与不确定性,市场交易费用高昂,为节约交易费用,企业作为代替市场的新型交易形式应运而生。交易费用决定了企业存在的必要,企业不断的进行组织结构变革与形态创新就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

但是,为什么通过企业代替市场就能够节省交易费用呢?科斯指出,“当存在企业时,契约不会被取消,但却大大减少了。某一生产要素(或它的所有者)不必与企业内部同它合作的一些生产要素签订一系列契约。当然,如果这种合作是价格机制起作用的一个直接结果,一系列契约就是必需的。一系列契约被一个契约替代了。如果签订一个较长期契约以代替若干个较短期契约,那么,签订每一个契约的部分费用将被节省下来。”科斯理论不断被后来的经济学家发展。

简言之,经济学把企业看作是“一组契约关系的联结(a nexus of contracts)”,企业的存在及其组织变革、形态创新都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企业的契约性质为公司自治提供了可能和必要,而交易费用理论要求公司形态创设或变革时必须考虑制度成本。

迄今为止,有许多经济学家围绕企业契约理论进行了研究,他们的侧重点各不相同。但是,最有影响的是交易费用理论和代理理论。交易费用理论解释了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即企业的存在及其边界),代理理论侧重于解释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及其企业成员之间的代理关系,两者都归结为契约问题,即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

委托代理理论发端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对现代公司的研究。他们洞悉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于是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股东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委托代理理论早已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委托代理情形下,类似于宪政国家“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念之公司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自然成为了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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