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凡属于上述两者之一的发明,即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需要注意,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经单位与发明人合同约定,申请人可以是单位或者是发明人,这里区别是否是职务发明的关键在于,发明是否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单位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发明人即使存在合同约定,仍然是职务发明。
二、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别
除职务发明之外的发明创造即为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创造,也即非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其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否有权在专利申请文献中署名
职务发明的申请人虽然是单位,但我国《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即无论是否是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均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署名,表明自己为发明人或设计人,任何人不得压制或阻扰。
同时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发明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发明人姓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四、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否有权从专利实施推广收益中获取合理报酬,并给予一定的奖金
依照我国《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具体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上述法律规定赋予了单位给予职务发明人奖励的法定义务,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员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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