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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年龄是多少?还有哪些法定条件?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17 09:31:20    

“结两姓之好,缔嬿婉之欢”,婚姻嫁娶之事也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事宜之一。不同于古代,嫁娶需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现代婚姻更提倡自由恋爱、成婚,自主选择相伴一生的良人。不过,自由嫁娶不代表绝对自由,在年龄、血缘、性别等方面,仍需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年龄上,法律规定结婚男方应不早于22岁,女方不早于20岁。需要明确的是,该年龄为满足结婚条件的最低年龄,并非固定的,也不是最佳的。当达到结婚年龄的底线后,民政部门才会予以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成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在中国古代的历史上,男女存在早婚的观念,例如在宋朝、明朝、清朝时期,男子年满16周岁,女子年满14周岁即可婚嫁。但事实上,此刻男女都处于身体发育阶段,心智发展不全面,过早的婚龄不利于身心的健康成长。到了现代,除去身体发育外,还需更多的时间学习知识,丰富自身能力,为此我国在1980年重新修改婚姻法,再次调整婚龄,使结婚年龄更符合自然成长的规律。

在血缘关系上,我国法律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近亲结婚一直都是道德上避讳的话题,不符合社会一般价值观的要求。这种畸形的情感关系将导致遗传风险的增加,提高新生儿的死亡概率,纵使孩子平安出生,也极有可能出现缺陷,智力和身体受到不良的影响。为了维系社会的平稳发展,律法不能认可、支持畸形感情的存在,也不会给予其合法夫妻关系的认定。

除去上述的条件外,双方结合应当出于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其他组织、个人进行干涉和胁迫。婚姻不是儿戏,常言道“强扭的瓜不甜”,双方自婚后即将面对数十年的共同生活,自发自愿,两情相悦的结合才是维系婚姻关系的根本,也是我国尊重人权,尊重人自由选择的体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行干涉他人婚姻,不仅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甚至还会涉及到刑事犯罪,面临牢狱之灾。

在一切条件都满足后,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本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提交相应的材料以及证明文件后,机关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双方相应的情况。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会当场予以登记,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也会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中还规定了婚姻无效以及可撤销的情况。其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同时,因胁迫而被迫结婚的,或者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的,受胁迫的一方以及被隐瞒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的基础是自愿,维持婚姻的稳定需要的是信任。当一方通过故意隐瞒、恶意胁迫的方式和他人结婚,是对另一方不公,对方有权重新作出是否仍要继续生活的决定。

对于无效的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其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就损害进行赔偿。

以案普法

陈先生今年23岁,一次偶然,和17岁的小丽互生好感。建立起感情后,陈先生希望小丽能够回到他的家乡完成婚礼,但遭到了小丽父母的反对。然而,沉溺于爱情的小丽并没有听父母的劝告,坚持和陈先生在一起。因为没有达到法定的婚龄,小丽没有和陈先生办理结婚证,而是选择直接举办婚礼,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

一年后,小丽诞下孩子,同居生活中,她和陈先生的感情也不复从前,矛盾激增。一次吵架后,陈先生打算带着小丽来到河边散心修复感情。不料,在聊天的过程中,二人再次发生争执。陈先生一气之下扭头离开,行至半路时,脚下一滑跌落河中。因为不会游泳,陈先生立即向有能力施救的小丽呼救。然而,正在气头上的小丽根本不理睬陈先生的求助,冷眼看着他被水淹没。

等待救护赶来时,陈先生已经已经溺水而身亡。陈母认为小丽和陈先生属于夫妻关系,存在救助义务,却冷眼旁观,属于不作为,存在过错,应当对陈先生的死亡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丽17岁和陈先生举办婚礼,这仅仅是一种风俗观念上的“婚姻”,而不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夫妻关系。实际上,在小丽没有达到法定婚龄而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这种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属于同居关系,不具有夫妻的义务。小丽不存在救助陈先生的义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陈先生溺水属于个人疏忽导致,和小丽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小丽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相比于古代的婚姻,当前国内的婚姻更加自主、自由,同时,也更加科学、规范。我们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自愿选择合适的人缔结一生,自觉遵守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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