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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全面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17 08:16:28    

上诉不加刑原则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的一项原则。

一、上诉不加刑的对象

  1. 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 根据《刑诉解释》第40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二、上诉不加刑的表现

  1. 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 原判决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一审抢夺判10年被告上诉后,二审改判抢劫10年,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因抢劫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3. 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4. 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 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7. 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8. 《刑诉解释》第403条第1款,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9. 《刑诉解释》第403条第2款,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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