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法定要件时,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
法律解答: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转让人通过法律行为转让他人动产时,善意受让人从取得该动产占有之时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制度,善意取得的后果是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换种通俗的说法就是:一物归甲(原所有权人)所有,由于某种原因归乙(占有人、转让人)占有,乙又把此物转让给丙(受让人、第三人),在一定条件下,丙就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此物的所有权。
法律解析:
想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2、善意取得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
3、善意第三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
4、所有权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还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第一,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对于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则不论是否依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有偿取得,善意第三人都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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