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大家常常会将“偷税”、“漏税”放在一起提及,似乎漏税与偷税一样,是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有些人因为客观原因少交了税,还害怕被税务机关以偷税名义处罚,甚至因此而坐牢。那么,漏税到底是怎么回事?漏税与偷税有什么区别,本文中我们做个详细解读。
漏税不属于违法行为,只需承担补税责任即可,无需承担滞纳金,也不会被处以罚款等其他责任,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比而言,对于偷税行为,纳税人需承担补税+滞纳金+罚款(0.5倍-5倍)的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构成偷税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将偷税行为列为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人可能会因偷税行为而被税务机关将其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一旦降为D级将会被重点监管。
日常生活中常提到的偷税、漏税,只是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原因进行简单列举,简而言之就是具备主观恶性的行为为偷税,不具备主观恶性的行为为漏税。因此,无论是税法还是刑法均对这两者做出不同的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如果您一不小心漏税了,千万不要过度担心,只需及时补税就行,不会坐牢的!
对于漏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专门做出规定,该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由此可见,所谓的漏税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或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形。
对于偷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比偷税与漏税的规定可以看出,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造成了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形,两者的区别主要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原因,即是否存在采取偷税的手段。
(一)偷税的手段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偷税的手段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总结下来就是是否“如实申报”。
如果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则属于偷税。
如果纳税人“如实申报”,但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或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则属于漏税。
(二)常见的漏税情形
因税法规定的特别笼统,因此实务中纳税人对于偷税与漏税之间的具体区别难以准确把握,笔者列举几个常见情形帮助大家直观感受: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
这就是法条列举的情况,不再赘述。
2.纳税人在会计账簿上如实记账,但因税会差异原因导致少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湖北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9行终74号】
福泽公司将销售收入计入“预收账款”账户符合会计处理方式,没有在会计账簿上少列、不列收入的行为。
根据云梦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云地税稽罚〔201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福泽公司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没有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而计入“预收账款”账户,是在账户上少列、不列收入。
......
根据云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云政复〔2018〕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虚假申报应具备捏造事实或故意不如实填报等情形,因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偏差而造成的错误申报或未及时申报应不是虚假申报。稽查人员忽略了会计处理方法本身与税法口径存在差异,认为福泽公司不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就是虚假申报,是在实体认定上的错误。会计处理方法本身与税法口径存在差异,税务工作人员可以进行纳税调整并进行纠正,但认定福泽公司少列、不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没有事实上的依据,是实体认定错误。
......
本院认为,云梦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云政复〔2018〕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作出云地税稽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机关云梦县人民政府认为: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作出云地税稽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行政处罚程序上错误,而且在实体上也处理错误;湖北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税款的行为不构成“偷税”,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在云地税稽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湖北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在事实认定方面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偷税”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云政复〔2018〕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云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云政复〔2018〕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诉人国家税务局云梦县税务局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受到行政复议决定的约束。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重新作出的云地税稽罚【201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没有重新进行调查,也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在原有的证据材料及事实的基础上,其作出的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仍应视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3.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采取核定应纳税额方式要求纳税人补税的,也参照漏税规则,该种情形不认定纳税人偷税
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再审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13号】
......
(四)关于广州税稽一局核定应纳税款后追征税款和加征滞纳金是否合法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后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追征税款的期限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税务机关的核定权和追征权没有期限限制。税务机关应当在统筹兼顾保障国家税收、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和税收征管法律关系的稳定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合理期限内核定和追征。在纳税义务人不存在违反税法和税收征管过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税款追征期限,原则上在三年内追征税款。本案核定应纳税款之前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1月,广州税稽一局自2006年对涉案纳税行为进行检查,虽经三年多调查后,未查出德发公司存在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但依法启动的调查程序期间应当予以扣除,因而广州税稽一局2009年9月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并不违反上述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德发公司关于追征税款决定必须在2008年1月15日以前作出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有权核定并追缴税款,与加收滞纳金属于两个不同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加收税收滞纳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自身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或者故意偷税、抗税、骗税的。本案中德发公司在拍卖成交后依法缴纳了税款,不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税务机关经过长期调查也未发现德发公司存在偷税、抗税、骗税情形,因此德发公司不存在缴纳滞纳金的法定情形。被诉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的拍卖底价成交和一人竞买拍卖行为虽然能证明税务机关对成交价格未形成充分竞价的合理怀疑具有正当理由,但拍卖活动和拍卖价格并非德发公司所能控制和决定,广州税稽一局在依法进行的调查程序中也未能证明德发公司在拍卖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同时本案还应考虑德发公司基于对拍卖行为以及地方税务局完税凭证的信赖而形成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在税务机关无法证明纳税人存在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处理方式。因此,广州税稽一局重新核定德发公司拍卖涉案房产的计税价格后新确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其对德发公司征收该税款确定之前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此外,被诉税务处理决定没有明确具体的滞纳金起算时间和截止时间,也属认定事实不清。
4.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或不缴税款的
此处必须是工作失误等客观原因,如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串通勾结导致少缴或不缴税款的,则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
5.其他情形
实务中的情况千变万化,笔者仅做不完全列举。具体遇到问题时,还是得按税法的法条去理解识别。
对于漏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只需承担补税责任,无需缴纳滞纳金,也不会被处以罚款等其他责任。刑法上也没有规定漏税构成任何犯罪行为。
税款追征的期限分为: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追征期限为三年;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税款金额小于等于10万元的,追征期限为3年;金额大于10万元的,追征期限为5年。
综上所述,漏税不属于违法行为,只需承担补税责任即可,无需承担滞纳金,也不会被处以罚款等其他责任,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比而言,对于偷税行为,纳税人需承担补税+滞纳金+罚款(0.5倍-5倍)的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构成偷税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将偷税行为列为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人可能会因偷税行为而被税务机关将其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一旦降为D级将会被重点监管。
日常生活中常提到的偷税、漏税,只是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原因进行简单列举,简而言之即具备主观恶性的行为为偷税,不具备主观恶性的行为为漏税。因此,无论是税法还是刑法均对这两者做出不同的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如果您一不小心漏税了,千万不要过度担心,只需及时补税就行,不会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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