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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讲解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18 08:30:59    

我国在工伤事故统计中,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0类,分别为: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等。

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受伤,是比较容易忽视的工伤。

由于工作原因,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人身损害,申请工伤赔偿后,还能不能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举个案例:王某,驾车去M矿业公司送粉煤灰,经过红旗三煤矿门前时,该矿的铲车牵引的钢丝绳将从西向东的道路堵上,致使王某驾车未能通过。王某下车询问的过程中,钢丝绳瞬间弹起将其弹伤。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王某与红旗三煤矿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另外,王某还在另案中已经申请认定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某的各项损失红旗三矿应予赔偿。关于误工费的问题,王某提供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为28566元,伤后至定残之日期间王明阁单位共给付其工资2823.88元,故该款应在应给付误工费中扣除。其他费用按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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