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建筑业的很多顽症已经严重影响了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恶化了施工强企业的生存条件。建筑工人的维权也受到了不小的打击,其实建筑业许多突出的问题和顽症都与建筑业立法的不完善,规定不明确,缺乏操作性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深化建筑业的管理体制改革非常重要。
建筑法的前世今生:《建筑法》全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完成第二次修正。
那么《建筑法》主要内容有哪些,调整对象是什么?
《建筑法》主要包括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建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种社会关系:一是从事建筑活动中的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二是在实施建筑活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所以说《建筑法》涵盖的面是非常广的,但是为什么还是有许多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呢?
1. 调整范围过窄,与配套规范不协调。其实宏观上看建筑行业别的调整“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其调整方法远远大于《建筑法》,因为根据行政法原理,做为执行性政法不得创新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调整范围的扩大,无疑是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创制,就有点不太符合政法原理了。这是法律机制出了问题。
2.制度缺位。难以适应建筑业发展的新态势,且法律规范效益等级低下。其中工程款支付缺乏保障制度就是一个很大的漏洞。拖欠工程款问题是目前建筑业管理的一颗毒瘤,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之前没有有效的保障制度,承包商很难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索工程款,从业人员也难以通过正当手段获得自己的工资,后来,财政部建设部出台相关系列措施,但都因为法律效益等级低下,尚未对该现象进行根除,这也只是行业现象之一。这是法律不都有效益的问题。
3.制度障碍。立法时的环境与现在有许多变化,时过境迁,有些合理性因素可能不复存在。建筑业的法律法规应该和国际市场接轨,但是当初在起草《建筑法》的时候,中国正处于经济上升期,而现在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许多大型,负责的工程应运而生,有些施工难度超过总承包现有的施工能力,有些后来才有的漏洞问题法律并没有普及开。这是法律机制改革没有及时的原因。
法律的完善是一个相当艰难且不断前进的过程,需要不断修正相关的条款,我相信随着中国见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修正,设计,我们的建筑业根本问题一定可以得到解决,建筑业维权问题也能得到回应。一些不规范行为得到禁止,中国的建筑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才会往更高更远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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