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有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法律没有规定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数额,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我们国家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如沿海与内地的经济发展差距,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都各不同。因此很难作出一个全国统一的补偿标准。
(二)不同区位的房屋不同。在一个城市里,房屋的面积、用途、结构确定的情况下,房屋的价值多取决于房屋在这个城市的区位,就是平常所说的房屋在哪个地段。同样的房屋所在的地段不一样,其价值也不一样。譬如,北京某些核心区域的房屋,拆迁每平方米能达到几十万元;同样的房屋如果在北京的其他区,它的补偿每平方米只有几万元。
(三)房屋的结构、附属物等类型多样化。在拆迁补偿中要针对不同情况来区别对待,在房屋结构上,有框架结构、砖混结构、土木结构等类型。不同结构的房屋价值有差异。房屋用途也有不同,通常情况下,经营用途的价值比住宅用途的高。还有房屋的附属物,如装修,同样面积的房屋,装修的费用也不一样。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数额,但是有补偿标准的依据:
《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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