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卖家征收的一种税费。在青岛,个人所得税一般为标的额的2%,符合一定条件可免征,对于交易房屋的不同性质,也有特殊规定,下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对于普通商品房,个人所得税税率为标的额的2%,标的额是指房屋过户的价格。征收对象是房屋出卖方,但就青岛现在的交易习惯,一般由买方缴纳,具体由买卖双方协商。
二、个人所得税缴税时间
个人所得税是在过户之后,拿证之前缴纳。一般是在过户当天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持收件回执到档案查询和地税窗口办理。
三、个人所得税的免征条件
个人出售名下满五年且唯一住房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仅满两年,即使唯一也不可免征。
判断是否满五年的两个时间标准:上手契税发票日期和房产证登记日期,以较早日期为准。
唯一住房,是指以家庭为单位,所出售房产为家庭唯一房产,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未成年子女。
四、特殊规定
1、对于以下性质的房屋,个人所得税为1%。
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首次出售。
2、继承的房屋或者赠与的房屋再出售的,继承人或者受赠人为非直系亲属时,个人所得税为差额20%。其中,崂山区无论直系还是非直系,均征收差额的20%。
【总结】
个人所得税在二手房交易需缴税费中所占比例较大,无论买方还是卖方,此笔费用一定要在交易之前协商清楚由谁支付,以及按照房屋性质应支付多少,避免后期交易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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