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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判几年,法院这样判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8-15 09:46:40    

丽丽系A公司股东。但是,丽丽发现B公司在未经其本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的个人形象用于B公司的品牌宣传。

随后,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三与公证机关的公证员晶晶、工作人员玲玲于2019年7月前往B公司。张三在晶晶与玲玲的现场监督下,与B公司的工作人员就B公司品牌店铺加盟事宜进行洽谈。

B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张三出示了关于B公司品牌加盟项目的宣传资料、合作协议样板等资料,张三索取了其中一份标题为《投资政策》的宣传资料。其中B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张三出示的关于B公司品牌加盟项目的宣传资料、合作协议样板等资料中显示B公司进行品牌招商代理,并在宣传资料中利用丽丽的肖像进行宣传。

随后,丽丽将B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未经许可侵犯自己的肖像权,主张其应当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一审诉讼中,丽丽提供其在2019年11月参加行业协会照片以及其作为A公司品牌创始人接受媒体采访等视频,拟证明丽丽的形象已经与A公司品牌形成直接的联系,并在行业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B公司则主张印有丽丽肖像的宣传手册的适用范围非常隐秘,是非公开使用的,只是提供给A公司的委托人张三等人,并没有在其他地方使用该手册且没有给其他人看过。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丽丽作为A公司的大股东,多次代表A公司以及A公司品牌参加颁奖仪式并接受了多个媒体的采访。丽丽的肖像在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B公司在明知未获得丽丽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丽丽的肖像为其招商代理进行宣传。B公司作为该手册的最终使用者,在其经营场所进行招商宣传活动的过程中使用了该手册,且结合B公司用B公司品牌进行宣传和丽丽是A公司的大股东的事实,可以推断B公司对于其宣传手册上印有丽丽的肖像的事实是明知的。

B公司明知宣传手册上印有丽丽的肖像却故意将该手册用于招商宣传中,获取了不正当的利益,侵犯了丽丽的肖像权,故B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B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中,在对外招商的过程中使用该手册,B公司事前对于张三受A公司委托的事实并不知情,且B公司对外招商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加盟商,故对于B公司主张的该宣传手册只提供给张三而未提供给其他人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可。

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丽丽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宣传资料中使用丽丽的照片,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的标准。本案中丽丽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其肖像权在与涉案招商宣传类似的商业宣传中的经济价值。虽然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限于以营利为目的,但并不排除肖像权其本身的人格权属性,且肖像所包含的经济利益亦应由丽丽自主支配,B公司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侵犯其自主支配肖像所含经济利益的权利,故其损害赔偿不仅以经济损失补偿为限,还应兼具侵犯丽丽自主支配肖像利益的惩罚性。

本案中,丽丽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过高,在无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受益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结合侵权行为、情节、后果等因素酌定B公司赔偿丽丽经济损失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停止在其宣传资料中使用原告丽丽的照片、登报道歉、赔偿原告丽丽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维权费用3万元。

但是,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主张撤销原判,要求驳回丽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B公司是否侵犯了丽丽的肖像权,首先,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三在公证机关的公证员晶晶、工作人员玲玲的现场监督下,与B公司的工作人员洽谈B公司品牌加盟事宜,B公司出示的宣传资料使用了丽丽的肖像。当时B公司并不知道上述人员的真实身份,可见B公司对洽谈B公司品牌加盟事宜的其他人员均会出示上述资料。

其次,B公司未经丽丽的授权在招商资料中使用丽丽的肖像用于B公司品牌的加盟项目以获取经济利益,丽丽是该品牌的创始人,多次参加相关活动,B公司一方面称对丽丽的身份不知情,另一方面准确使用了包含丽丽肖像的宣传资料,意见和行为自相矛盾。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侵犯了丽丽的肖像权,应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处理正确,应予维持。B公司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在有侵权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权用于盈利活动的,肖像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起诉侵权人,要求其承担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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