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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消费领域的“先行赔付 ”制度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22 08:45:42    

消费领域的“先行赔付”,通常是指消费者在无法获得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赔偿时,可以向一个相关第三方索赔,再由该第三方向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追偿的一种售后服务体系。

【背景事件简介】 三亚一商户短斤缺两被罚30万登上热搜。。7月4日21时20分,网名为“铁头惩恶扬善”的消费者一行到三亚市天涯区友谊路下岗职工海鲜加工广场购买海鲜后,用自带的秤具复秤时发现商家存在短斤缺两的经营行为,随后拨打12345政府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并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涉事商户“三亚天涯彭进风海鲜店”作弊将海鲜称重塑料筐重量计入账单结算,存在短斤缺两的违法经营行为。三亚市执法部门责令该海鲜加工广场将涉事商户清退出场,作出对涉事商户罚款30万元的处罚。同时,该海鲜加工广场市场管理方已对消费者进行了先行赔付(来源于网络)

【释法要旨】何谓先行赔付“:

一、先行赔付的法律含义

是指消费者可以向市场主办单位、或者网络交易平台等第三人提出赔偿,第三人有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满足消费者的索赔要求,然后再由第三人对经营者进行追偿的售后服务体系。

二、先行赔付制度的两种形式:

1、约定先行赔付:是基于合同、契约、公约的方式设置的先行赔付制度。

@约定先行赔付制度,通过契约约定的方式。市场管理方与经营户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以签订先行赔付协议的方式,或者以市场管理公约方式。由经营户作出先行赔付承诺,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在行政机关作出认定后,由市场管理方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实现自愿承诺,经营者一旦承诺即受约束,具有法律效力,承诺推行先行赔付的经营者可向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各地监管部门要建立“先行赔付承诺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由相关第三方进行先行赔付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法律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中,对消费领域先行赔付的主体、启动条件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解释。如果法律没有针对相关第三方落实先行赔付的明确规定,而第三方经营者针对质量、售后服务等公开承诺的先行赔付则属于约定先行赔付。

2、法定先行赔付: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先行赔付制度。

@新《消保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法定的先行赔付情形主要针对网络交易平台、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情形,相关第三方在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先行赔付的规定集中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选择先行赔付的规定进行索赔。

@法定的先行赔付(先行赔偿)制度,是指当发生消费者侵权时,依据《消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活动主办单位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无法提供经营者信息,消费者可以向活动主办单位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出赔偿要求,活动主办单位或者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赔偿后再对经营者进行追偿。关于网络平台的连带责任,新《消保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权益受损的消费者作为债权人可以不分顺序地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58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消费者在特定情形下先向网络交易平台或电子商务平台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赔偿后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的责任形态也是“先行赔付责任”。

结 语:

优化消费环境,营造文明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先行赔付责任适用的准确性和统一性,落实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才能有效促进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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